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热气溶胶灭火系统设计

1.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密度不应小于灭火密度的1.3倍。

2.S型和K型热气溶胶对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密度为100g/m3。

3.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电气设备火灾,S型热气溶胶的灭火设计密度不应小于130g/m3。

4.电缆隧道(夹层、井)及自备发电机房火灾,S型和K型热气溶胶的灭火设计密度不应小于140g/ m3。

5.在通讯机房、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,灭火剂喷放时间不应大于90s,喷口温度不应大于150℃;在其他防护区,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20s,喷口温度不应大于180℃。

6.S型和K型热气溶胶对其他可燃物的灭火密度应经试验确定。

7.其他型热气溶胶的灭火密度应经试验确定。

8.灭火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

1).木材、纸张、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,应采用20min;

2).通讯机房、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火灾及其他固体表面火灾,应采用10min。

9.灭火设计用量应按下式计算:

W=C2.Kv.V

式中W------灭火设计用量(kg);

C2------灭火设计密度(kg/m3);

V-------防护区净容积(m3);

Kv--------容积修正系数。V<5000 m3,Kv=1.0;500 m3≤V<1000m3,Kv=1.1;V≥1000m3,Kv=1.2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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